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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1:18:55 GMT -5
况下处理者应告知控制者每个子处理者发生变化即用另一个子处理者替换一个子处理者添加新的子处理器。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员应有权反对添加或更改此类子处理者。该规定的构建方式是在将个人数据传输到此类子处理者之前应提供有关添加或更改进一步处理实体的意图的信息。在处理器实际开始使用子处理器的支持之前控制器应该有时间提出反对。这很重要因为有时处理者会尝试将条款偷偷放入委托协议中例如表明网站上提供了当前的子处理者列表并且管理员通过使用服务同意将数据传输给此类子处理者。 同时正确的操作是处理器的主动操作旨在向管理员提供有关计划添加或更改子处理 手机号码列表 器的信息。但是可以为管理员授予针对任何异议的具体截止日期如果没有截止日期则被视为接受给定的子处理者。重要的是合同条款实际上并没有剥夺管理人的权利例如给予管理人几个小时的反对期限就太过深远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在管理员不表示反对的情况下进一步使用处理者的服务例如提供服务的合同。 例如这适用于如果没有其他处理器的帮助处理器将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值得在合同中规范在此基础上终止合作时会发生什么例如将管理员为未使用的服务部分支付的报酬退还给处理者的义务。没有任何形式的同意当然委托协议可以明确表明管理员断然不同意使用任何进一步处理主体的服务。然而在实践中这是一种罕见的解决方案使用各种类型的分包商很常见并且管理员通常不能指望例如行业的实体自己完成所有工作。其他值得解决的问题除了中直接规定的规定外委托协议还可以规定处理者使用进一步处理实体的详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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